協(xié)助他人騙取銀行承兌匯票會受到何種處罰?
3月4日,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開披露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兩人因犯騙取票據承兌罪獲刑。
據判決書披露,罪犯其中之一為肖某釧,是三明市遠翔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遠翔公司)實控人;另一人為謝某明,是原三明鴻創(chuàng)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鴻創(chuàng)公司)股東。
事情發(fā)生在2013年。
彼時,鴻創(chuàng)公司實控人鄧某與肖某商議,準備利用肖某釧實控的遠翔公司與鴻創(chuàng)公司簽訂一份虛假的購銷合同,向沙縣農商銀行申請銀行承兌匯票。
資料顯示,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yè)匯票的一種,銀行客戶在簽訂購銷合同后,可以向銀行申請該項業(yè)務。銀行根據相應金額開具該種票據,持有票據的人在指定日期內可以在該行支取相應金額。
事實上,此案涉及銀行承兌匯票與銀行貸款類似,相當于銀行前期為客戶墊付相應款項,客戶需要在票據到期后支付銀行墊付的欠款。
肖某釧同意與鄧某簽訂合同,隨后鄧某指使謝某明準備鴻創(chuàng)公司虛假財務報表和虛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材料,并利用鴻創(chuàng)公司與遠翔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向沙縣農商銀行申請票面金額合計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
由于辦理承兌匯票業(yè)務具有一定風險,銀行需向辦理此項業(yè)務客戶保證金。鄧某與肖某釧約定,向肖某釧借款600萬元充當保證金,并約定利息每天1‰。
2013年9月,沙縣農商銀行辦理該筆業(yè)務,鄧某取得1000萬元的銀行授信。隨后鄧某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所載金額取出,用于歸還債務和公司經營。匯票到期后,鴻創(chuàng)公司及鄧某未能償還票款,沙縣銀行扣除保證金后損失390.76萬元。
2015年5月,沙縣農商銀行在遭受損失之后,一紙訴狀將鴻創(chuàng)公司告上民事法庭,法院裁定鴻創(chuàng)公司賠償銀行損失。但鴻創(chuàng)公司依然未償還票款,沙縣農商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由于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沙縣農商銀行未能獲得補償。
2017年9月,沙縣公安局得到鴻創(chuàng)公司以及鄧某等人騙取票據承兌線索,此案案發(fā)。經過調查,肖某釧、謝某明兩人浮出水面,并分別于2019年5月30日、31日到沙縣公安局接受詢問,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沙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肖某釧、謝某明兩人伙同鄧某,以欺騙手段取得沙縣農商銀行票據承兌,給沙縣農商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騙局承兌罪,判處肖某釧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謝某明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六個月。
據了解,鄧某已經另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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