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APP在推廣的過程中,都會用類似現(xiàn)金獎勵的方式進行獲客或增加用戶粘性。這種返現(xiàn)式的營銷手段,讓一部分人看到了“商機”,殊不知,這種“商機”有的時候夾雜著不少違法的手段。
3月3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公開的刑事判決書中披露,有的人竟以刷APP的優(yōu)惠為生,并為了多刷優(yōu)惠而買賣公民信息。
“云閃付”優(yōu)惠紅包漏洞顯現(xiàn) “薅羊毛”大軍聞風而至
2019年4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民警在豐臺區(qū)某速8酒店中抓獲一名犯罪分子趙某,并從其住處查獲20手機。民警從趙某口中得知,他正在用這20部手機刷“云閃付”優(yōu)惠返現(xiàn),其中大部分賬號則是從別人手中買來的。
據(jù)了解,2019年1月,趙某通過一個淘寶刷單微信群中得知,可以通過做“云閃付”APP的任務獲得獎勵和紅包,便開始刷“云閃付”的優(yōu)惠返現(xiàn)。
“云閃付”工作人員介紹,該APP賬戶的消費方式包括二維碼支付交易和控件支付交易,獲取紅包的方式包括邀請新用戶、轉賬、還信用卡、簽到、收銀員紅包碼紅包、消費領紅包。趙某稱,從“云閃付”中簽到可以得到0.03元消費代金紅包,掃碼消費可以得到0.5元的消費立減,轉賬可以得到0.3至0.5元的消費返款,每個賬號每天可以得到一次紅包。
同時,趙某還有幾個“上家”。所謂“上家”,就是幫助趙某消費的一群人,趙某先通過“云閃付”上的掃碼功能掃“上家”提供的“云閃付”收款二維碼,在支付相應金額后,“云閃付”消費立減金額到手,“上家”就會在扣除80%立減金額之后,將資金轉回給趙某,剩下的20%就是趙某的“收益”。
從2019年1月起,趙某聯(lián)系親戚朋友注冊了50多個賬戶反復操作,并從中進行獲利。
購買賬號用于刷單 獲利近萬元
很快,這種方法就遇到了困難,對于這種刷單行為,“云閃付”會降低賬號信譽,從而不再向這些賬號提供返利紅包。趙某為了掙錢,從“上家”手中購買“云閃付”賬號繼續(xù)刷單。
這些購買來的“云閃付”賬號,包括賬號、密碼、實名注冊人的銀行卡號、注冊人姓名以及手機號。趙某表示,這些賬號“上家”并不是一次性結清,而是每次給其3~5個賬號,其先 使用,等不能使用時再向“上家”索要。
據(jù)趙某證詞,“上家”共給其40余個賬號,被人注銷等原因導致不能使用的有20多個,截至趙某被抓獲,其共使用從該處購買的17個賬號進行刷單。
那趙某刷單的收益如何呢?根據(jù)中國銀聯(lián)“云閃付”事業(yè)部工作人員反饋,涉案的“云閃付”賬號通過支付交易,共獲取折扣立減優(yōu)惠金額為8037.85元,參加營銷活動使用的“云閃付”紅包金額為1906.55元,共計9944.4元。
“上家”不知所蹤 卡號無從查起
2019年4月,趙某在被抓獲后,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而他提到的“上家”卻消失在了網(wǎng)絡的另一端。
趙某稱,其“上家”包括1個賣他“云閃付”APP賬號的人,只通過QQ聯(lián)系;還包括2個給他發(fā)付款碼后返錢的人,只通過微信聯(lián)系。民警經(jīng)過大量工作,也沒能找到這3個“上家”的QQ號及微信號的實名認證信息。
而另一條線索就是涉案的銀行賬戶。民警到部分涉案銀行賬號的網(wǎng)點進行查詢時,銀行工作人員答復涉案的7個銀行賬戶并不存在,之后民警又到該銀行北京市分行查詢上述賬戶信息,銀行工作人員的答復為,上述涉案賬號屬于該行內(nèi)部電子賬戶,無法提供交易明細內(nèi)容。
判決書涉及的證據(jù)中,公安機關僅出具了上述工作記錄,但想在虛擬的互聯(lián)網(wǎng)上找到趙某的“上家”,無疑是大海撈針。
涉收買信用卡信息罪 獲刑1年6個月
2019年11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期間,趙某作出了懺悔,稱:“我刷單的行為影響賬號注冊人的正常使用,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我不該買別人的賬號,也不該投機取巧掙錢!
法院認為,趙某故意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收買信用卡信息罪。鑒于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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