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微山縣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騙取貸款案的判決書。
據微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韓某某虛構購買農機具的貸款理由,向微山縣農村商業(yè)銀行張樓支行申請貸款30萬元,期限一年。貸款發(fā)放后,韓某某將3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借款。
貸款到期后,微山縣農商銀行張樓支行多次向韓某某催收,韓某某未付清全部貸款本息。截止2019年1月公安機關對其立案,韓某某償付貸款本息總計8.36萬元,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21.64萬元。
此后韓某某陸續(xù)向張樓支行償付11.9萬元。2020年4月21日,韓某某與微山縣農村商業(yè)銀行張樓支行簽訂還款協議,銀行對韓某某表示諒解。
另查明,2020年4月24日韓某某又歸還貸款5.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的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一審判處韓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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