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票據的追索權是票據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使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這意味著當票據到期時,持票人向票據的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但遭到拒絕或者無法獲得付款。
其次,持票人取得拒絕證明。拒絕證明是證明持票人已經進行了合法的提示付款并且遭到拒絕的書面文件。常見的拒絕證明形式包括退票理由書、拒絕證書等。如果持票人無法取得拒絕證明,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例如醫(y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等。
再者,持票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知其前手。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此外,追索權的行使還需要持票人在票據的時效期間內進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為了更清晰地呈現這些條件,以下是一個表格總結:
條件 | 詳細說明 |
---|---|
付款請求權未實現 | 票據到期,持票人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遭拒或無法獲得付款 |
取得拒絕證明 | 包括退票理由書、拒絕證書等,或其他有關證明 |
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前手 | 收到拒絕證明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前手,前手收到通知后三日內通知再前手,也可同時通知各債務人 |
在時效期間內 | 不同票據類型和對象的時效期間不同 |
總之,銀行票據的追索權行使條件是明確且嚴格的,持票人只有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依法有效地行使追索權,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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