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 李玉雯 實習編輯 易啟江
在這名行長趙文彬面前,“表哥”楊達才已經(jīng)難與其比肩了。
趙文彬不僅擁有64塊表!僅其下屬——贛州銀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長劉志強,就從其手里分贓800多萬(匯票600萬元、現(xiàn)金253.855萬元)!這個數(shù)額本來已經(jīng)非常驚人了,殊不知,趙文彬其實隱瞞了實際收受的金額。而實際金額更加令人不可思議——劉志強分到的匯票金額,不及趙實際收受的1/10!
不得不說的是,趙文彬真的是非常高明:不收現(xiàn)金,愛收承兌匯票。但哪怕是這樣,最終還是一樣的結局!
銀行“表哥”趙文彬是誰?收那些承兌匯票的時候,他先后分別是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副行長、行長,F(xiàn)在,只能叫他原行長了!
他到底有多少財產(chǎn),看看其案發(fā)后被扣押的錢、物,便可見一斑: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原行長趙文彬、渝水支行原行長劉志強的刑事判決書,二人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委托貸款業(yè)務過程中向借款人索賄金額合計高達6420萬元。
刑事判決書顯示,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原行長趙文彬生于1979年2月,大學本科文化,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5年4月19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200萬元。
贛州銀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長劉志強生于1973年8月,大學?莆幕,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5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二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查明,2013年2月,新余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鋼公司”)在贛州銀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以下簡稱“渝水支行”)開設賬戶。因新鋼公司有部分閑置資金存于渝水支行,為了獲得高收益,新鋼公司與渝水支行簽訂了約定存款協(xié)議以及委托貸款協(xié)議,約定年利率為9.5%左右,貸款客戶由銀行決定。
由于新鋼公司的利率較低,趙文彬就與劉志強商議,通過提高貸款客戶的利率,向貸款客戶收取好處費。同時,為了安全起見,好處費只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收取。
趙文彬多次供述,其在確定貸款利率之前,都明確向貸款公司負責人提出了給付好處費的比例及方式。實際操作中,趙文彬在貸款公司負責人未及時給付好處費時,多次索要。
刑事判決書顯示,2013年至2015年期間,趙文彬利用擔任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副行長、行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貸款業(yè)務中,單獨或伙同渝水支行行長劉志強,向新余市渝水區(qū)興盛貿(mào)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日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廣城置業(yè)有限公司、九江市東方偉業(yè)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新余市力上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等5家貸款公司負責人共索取銀行承兌匯票6420萬元。
而趙文彬在獲得6420萬元銀行匯票過程中,隱瞞了其收取的大部分好處費,分給劉志強銀行匯票600萬元、現(xiàn)金253.855萬元。
不止64塊表,還有金銀首飾、房產(chǎn)、名車……
案發(fā)后,辦案機關扣押被告人趙文彬贓款共計人民幣28,272,257.16元;查封位于贛州的房產(chǎn)三套,購買時價值總計為4,450,966元(一次性付清);扣押路虎牌汽車一輛,評估價值為406,660元;扣押手表64塊,評估價值為4,354,320元(按總價算出來,平均每塊表都價值不菲,屬于奢侈級別);扣押金銀首飾、古玩若干,評估價值為3,868,772元;扣押現(xiàn)金人民幣20,000元、港幣110,150元;另扣押手提包三個,錢包二個;合計人民幣41,372,975.16元,港幣110,150元。
扣押被告人劉志強贓款共計人民幣9,509,615.03元,查封位于贛州的房產(chǎn)一套,購買時價值為3,496,467元(其中按揭款1,60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文彬在擔任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副行長、行長期間,被告人劉志強在擔任贛州銀行渝水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文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被告人劉志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算不算國家工作人員?
一審宣判后,趙文彬和劉志強不服,均提出上訴。
上訴人趙文彬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其是與贛州銀行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員工,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對上訴人的任免決定書蓋的是贛州銀行的行政章,不能認為是贛州銀行黨委任免的。
二審庭審中,趙文彬的辯護人對此提交了新證據(jù),即贛州銀行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內(nèi)容為贛州銀行于2016年11月30日正式解除與趙文彬的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趙文彬是合同制員工,聘用和免職都是通過勞動合同處理的。
上訴人劉志強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原審判決認定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適用法律錯誤。首先,贛州銀行黨委不是贛州市國資委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具有監(jiān)督、管理在贛州銀行的國有資產(chǎn)的職責。其次,其作為渝水支行行長,既沒有代表贛州銀行黨委,也沒有代表贛州銀行的國有出資人,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代表性這一構成要件。
出庭檢察員則認為,上訴人的職務經(jīng)過了贛州銀行黨委研究討論,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shù)額標準規(guī)定的二倍、五倍執(zhí)行。
經(jīng)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贛州銀行是國家出資企業(yè)。趙文彬擔任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副行長、行長,劉志強擔任渝水支行行長,雖然經(jīng)過了贛州銀行黨委討論,但目前并無證據(jù)證明贛州銀行黨委負有監(jiān)督管理贛州銀行內(nèi)國有資產(chǎn)的職責,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二人的任職是經(jīng)國有資產(chǎn)管理部門或贛州銀行內(nèi)部負有監(jiān)督、管理國有資產(chǎn)職責的組織提名或推薦,且二人的任命書加蓋的是贛州銀行的行政公章。事實上,趙文彬是應聘到贛州銀行工作的,劉志強在贛州銀行成立之前,即進入其前身城市信用社工作,二人與贛州銀行一直都要簽訂勞動合同,案發(fā)后又被解除了勞動合同。
因此,二人的職務并非由贛州銀行內(nèi)監(jiān)督管理國有資產(chǎn)的組織提名、推薦或任命,與贛州銀行只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宜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趙文彬和劉志強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二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辦理委托貸款業(yè)務中,單獨或共同向他人索取銀行承兌匯票,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數(shù)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趙文彬系主犯,劉志強系從犯,對劉志強應當減輕處罰。
二審判決撤銷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5刑初3號刑事判決,改判趙文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200萬元;劉志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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