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終有曝光的一天。
6月19日,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永豐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永豐紡織品公司)犯騙取貸款罪的二審刑事判決書。此判決書記錄了一起經(jīng)過發(fā)回重審再度上訴的騙取貸款案件,并曝光長安銀行兩名員工違法放貸。
此前,法院共出具兩份判決書,因不宜在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從而未上傳裁判文書網(wǎng)。直至6月19日,此案得以披露,銀行員工違法放貸公之于眾。
判決書顯示,2014年4月16日,永豐紡織品公司實控人王某利用偽造的房屋他項權證,騙取工商銀行禮泉縣支行貸款600萬元,一年后無力還貸,僅支付40萬元本金,辦理再融資貸款560萬元。在騙取工商銀行第二筆貸款之前,即2015年4月1日,王某利用上述房屋他項權證,騙取長安銀行高新科技支行貸款500萬元。在上述兩筆貸款到期后,王某失去聯(lián)系,造成工商銀行損失560萬元,長安銀行損失500萬元。
而王某可以騙取長安銀行貸款,與該銀行兩名員工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不無關系。
根據(jù)法院披露,涉案人員熊某為長安銀行咸陽高新科技支行員工,袁某某為該行副行長。判決書顯示,2015年4月1日,熊某和袁某某作為貸款客戶永豐紡織品公司的業(yè)務調(diào)查員,疏忽大意,未按國家和銀行規(guī)定,審查、辦理房屋他項權證,也沒有核實用于抵押的廠房權屬,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500萬元,給銀行造成巨大損失。根據(jù)上述事實,原審法庭認為兩人已經(jīng)構成違法放貸罪。
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永豐紡織品公司以及王某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騙取貸款罪,熊某和袁某某也構成違法放貸罪。最終判處永豐紡織品公司罰款20萬元;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罰款5萬元;熊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袁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wǎng)無關。和訊網(wǎng)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nèi)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