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這一新媒體購物形式出現(xiàn)以來,受到消費者,尤其是年輕消費者的青睞。其中,有些金融產品相關的直播營銷行為存在風險隱患。此前, 各地銀保監(jiān)局相繼發(fā)布風險提示。
10月28日,銀保監(jiān)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fā)布2020年第5號風險提示,提醒社會公眾:應注意甄別金融直播營銷廣告主體資質,選擇正規(guī)金融機構和渠道購買金融產品;認真了解金融產品或服務重要信息和風險等級,防范直播營銷中可能隱藏的銷售誤導等風險;樹立科學理性的金融投資、消費觀念。
偷換概念、簡單比價
銀保監(jiān)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指出,金融直播營銷存在兩方面主要風險:
。ㄒ唬┙鹑谥辈I銷主體混亂,或隱藏詐騙風險
一是無資質主體“魚目混珠”。由于直播平臺開設賬號基本無門檻限制,一些無資質主體擅自開展金融產品直播營銷,涉嫌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甚至有所謂的“科技公司”“咨詢公司”以投資虛擬貨幣、外匯、網絡理財為名進行詐騙。還有直播平臺為吸引用戶,承諾在平臺充值后有高額收益并可隨時提現(xiàn),存在異化為非法集資的風險。
二是直播平臺信息設置混亂。有的直播平臺信息設置混亂,沒有清晰展示分期、借貸等金融產品實際提供者,平臺用戶可能被營銷氛圍帶動,在主體不清、風險不明的情況下沖動消費。
三是非專業(yè)人士誤導或欺騙。有些并不具備專業(yè)素養(yǎng)的人士自我包裝為“理財專家”“保險專家”,對金融產品進行不當解讀、不當類比。加之直播平臺受眾廣泛,金融知識薄弱、風險防范能力差的用戶易受誤導或欺騙。
。ǘ┲辈I銷行為存在銷售誤導風險
一是虛假或夸大宣傳。有的直播營銷為博眼球,對借貸產品、保險產品、理財產品等搞夸大宣傳、噱頭宣傳:如“最快x分鐘放款”“最長免息xx天”“免息”“首月僅需幾元,最高幾百萬保障”“限時限量”等,但實際上多數(shù)消費者難以符合廣告宣稱的免息條件、放貸條件或產品銷售范圍,亦或是“免息不免費”、隱含保費逐月遞增等。
二是偷換概念、簡單比價。有的直播營銷廣告以萬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來強調息費低,易導致消費者對借款成本產生錯誤認識,但實際的綜合年化利率水平相當高。有的僅對保險產品價格進行簡單比較,卻不詳細介紹保險責任,故意隱瞞除外責任、分紅收益不確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險產品條款,宣稱“什么都!保菀滓l(fā)消費者誤解。
三是信息披露、風險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營銷行為未能向觀眾充分提示金融產品存在的風險、免責條款等,或者沒有用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對權利義務、風險等級等重要信息進行說明,消費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風險的情況下被帶動,購買了不適當?shù)慕鹑诋a品或服務。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規(guī)定,金融營銷宣傳是經營活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未取得相應金融業(yè)務資質的市場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yè)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相關主體應在取得相應金融業(yè)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自行開展或委托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各金融機構應當落實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主體責任,切實規(guī)范本機構及合作方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
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在做客“21云論壇”時表示,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目前直播“帶貨”只是保險數(shù)字化經營體系終端的一個點,一個通路,還未形成一個面。在積極擁抱新渠道的同時,也要理性看待其效果,一方面要站在數(shù)字化經營的高度,提升直播這個通路的專業(yè)運作;另一方面,要在合法合規(guī)的角度全面考量,使新技術、新渠道更好地助力保險業(yè)務發(fā)展。
警惕一些金融直播營銷中信息披露不足
銀保監(jiān)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提示,消費者可從三方面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一)辨明直播主體資質
目前,大部分直播營銷更傾向于發(fā)揮流量引導作用,通過直播吸引消費者興趣后,以提供購買鏈接或線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消費者如有意購買,應弄清發(fā)布營銷廣告、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主體,注意相應的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或人員是否具備從業(yè)資質,選擇正規(guī)金融機構和渠道。不隨意點擊不明鏈接,不在正規(guī)金融機構銷售渠道以外的頁面隨意提供個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防范欺詐風險和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二)看清直播內容
金融營銷在直播場景下,容易出現(xiàn)由于直播時間限制或消費者中途觀看等原因導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費者信息獲取不全等情況。建議理性對待直播營銷行為,在購買前充分了解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如借貸產品的息費標準、實際年化利率,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繳費要求,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等,樹立量入為出的消費觀,堅持科學理性的投資觀。警惕一些金融直播營銷中信息披露不足、風險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銷售誤導問題,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三)知悉金融消費或投資風險
金融產品與普通商品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據消費者或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針對性推介,而直播帶貨模式下無法有效識別每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對一地充分溝通。公眾應對此有理性、清醒的認知,不被直播營銷所營造的氛圍煽動而盲目消費或沖動投資,在了解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合同內容、息費標準、免責條款、風險等級等重要信息后,審慎評估自身是否能夠承擔或接受,根據自身實際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shù)慕鹑诋a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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