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中國銀保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fā)布《商業(yè)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六章48條,要求商業(yè)銀行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對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表內外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與現行《指引》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同時,《辦法》針對商業(yè)銀行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tǒng)化要求,并明確了監(jiān)督管理的相關措施。
拓展風險分類對象
《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提出金融資產、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并明確監(jiān)督管理要求。
根據《辦法》,商業(yè)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yè)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辦法》明確,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商業(yè)銀行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基礎資產,按照基礎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對于以零售資產、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層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其他經銀保監(jiān)會認可的產品,商業(yè)銀行應在綜合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以及結構化產品特征的基礎上,按照投資預計損益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銀保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商業(yè)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guī)定不夠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辦法》明確規(guī)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掇k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guī)定已發(fā)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余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占賬面余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同時,該部門負責人指出,商業(yè)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準確分類是商業(yè)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fā)點,商業(yè)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tài)調整分類結果。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yè)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此外,商業(yè)銀行應在依法依規(guī)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的風險狀況。
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
《辦法》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銀保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
“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產指引》中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fā)生實質性不良,應將該對手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借鑒上述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yè)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痹摬块T負責人表示。
該部門負責人負責人強調,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并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產,商業(yè)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產,考慮到業(yè)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細化重組資產概念
《辦法》明確,重組資產是指因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為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商業(yè)銀行對債務合同作出有利于債務人調整的金融資產,或對債務人現有債務提供再融資,包括借新還舊、新增債務融資等。對于現有合同賦予債務人自主改變條款或再融資的權利,債務人因財務困難行使該權利的,相關資產也屬于重組資產。
銀保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確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概念,且規(guī)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為不良。借鑒國際經驗,《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
一是明確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細化符合重組概念的各種情形,有利于銀行對照實施,堵塞監(jiān)管套利空間。
二是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在觀察期內采取相對緩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
三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再統(tǒng)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對劃分為不良的重組資產,在觀察期內符合不良上調條件的,可以上調為關注類。
四是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guī)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并重新計算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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